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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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3年典型案例2

2013-07-05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591

手机“三包”期限拖延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某20134月份来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201211月份在我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900元的三星手机,自12月份开始一直出现问题,多次与店家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换机,对方始终推迟不予处理。由于对方一直拖延时间,李某只好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请求消协出面帮助他要求经营者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向该经销商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后,经营者给消费者进行了及时更换新机。

【有关启示】

    这是一起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无故拖延维修或者更换的时间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另外,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因而,在产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给予修理或更换。销售者未给予修理或者更换的,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产品的质量,销售产品后却不予服务,这不仅影响销售者的声誉,同时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真是互相不利。对销售的产品跟踪服务,这应该是销售者的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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