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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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执法者的使命感 勇当消费者的保护神——城关工商所2013年上半年度受理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2013-07-04   作者:高静   浏览:2265

         2013年上半年度,城关工商所、消协城关分会共计受理、办结各类消费投诉24起,成功调解23起,接待消费者咨询78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512元。

    1、投诉基本情况。
    ①投诉问题按性质分:质量问题14件,占58.3%,售后服务问题6件,占25%,价格问题1件,占4.2%,其他3件,占12.5%。如图所示:

 
 
不难看出,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问题上,很多人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为了图点便宜,而忽视了对质量的要求,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建议消费者在经济条件允许下选购商品时应首要考虑质量有保障的;其次是售后服务跟不上,而产生的消费纠纷。
    ②投诉问题按类别分:家用电子电器类9件,占37.5%,日用百货类5件,占20.8%,房屋及建材类3件,占12.5%,食品类2件,占8.3%,交通工具类3件,占12.5%,服务类2件,占8.3%。如图所示:

 
    信息化时代,电子电器类产品消费日趋广泛,这类商品也就成为主要被投诉群,日用百货类次之,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差距不大。
    2、投诉存在的误区。
    投诉时,由于不懂“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往往出现“狮子大开口”、或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让投诉结果适得其反。通过接触的一些具体事例,我们发现消费者的投诉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所有购买商品都可以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12315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或保质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二:凡与消费“有关”都可以向12315投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自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或被盗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以免耽误最佳时机。
    误区三:所有投诉12315都要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Ⅰ.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Ⅱ.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Ⅲ.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Ⅳ.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Ⅴ.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Ⅵ.被投诉方不明确的;Ⅶ.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Ⅷ.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城区作为县域经济活动的中心,是广大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消费的主要所在地,城关工商所作为城区主要管辖所,将义不容辞的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与使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消费维权行动当中,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踏实做好维权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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