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0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利辛县消费者协会,诉称,其于27天前在县城一家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43寸某品牌液晶电视,购买价款为3400元。几天之后,李女士在家观看电视节目时,发现该台液晶电视出现黑屏故障。此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店方希望给与维修或者更换,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希望消协能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和结果】
利辛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李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次日,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在消协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电视机出现黑屏现象,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给生活带来不便。李女士多次联系商家,均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作为商家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经过耐心的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协议,专卖店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家拖延解决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而李女士所购买电视机属正价商品。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彩色电视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其主要部件显像管等三包有效期为3年。李女士所购买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另据《消法》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案中,商家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是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作为经营者应该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同时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得到消费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