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消费者张某于今年3月8日在固镇县某手机卖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促销智能手机一部,使用两天后发现手机相机功能无法使用。张某回去找到商家,商家经过简单的调试,相机功能暂时恢复正常状态,便称这不是故障,而是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但此后几日内手机在使用过程中,问题重复出现,于是张某找商家要求退货,而商家依然坚持说手机无故障,并声称手机是促销机型,一旦售出,只予维修,概不退换。无奈之下,消费者于3月12日到固镇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消协出面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通过认真查阅消费者提供的购机发票及“三包”服务卡,并现场查看了问题手机,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双方于3月13日上午到消协进行了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所在,同意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给消费者购机款1000元整,消费者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商家推脱责任、曲解“三包”规定所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此外,消费者所购买的手机虽为促销机型,但不能免除商家三包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手机售出一周内非人为原因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因此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