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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热水器不恒温 消协调解更换

2013-06-21   来源:太和县消协   作者:朱娜   浏览:3686

 

恒温热水器不恒温 消协调解更换
 
案例简介】
20111211日消费者闵某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某牌恒温热水器,价值1980元。安装后于2012年3月开始使用,不料,刚使用就出现热水器水龙头漏电的现象。2012年6月某电器店派人进行维修,修好两天左右又发生漏电现象,2012年9月份某电器店再次派人进行维修,修过之后不漏电了,但水温变得不稳定了,忽冷忽热的,不能正常使用。2012年11月份某电器店派人将热水器取走维修,给闵某家安装了台旧热水器替代,后将热水器送回,一装热水管连水都不出。后又拿回去维修,直到2013年4月份,热水器也未修好。闵某多次催促无果,投诉至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太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某电器店承认该热水器多次维修,至今未修好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电器店为消费者闵某调换一台同价位的热水器,并负责安装。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热水器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某电器店提供的热水器漏电,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消费者闵某购买的热水器在三包期1年内已维修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作为经营者某电器店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太和县消协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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