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5月初,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接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他于3月份同某通讯公司签定“存费送机”协议,刘先生预存一定数额的话费,通讯公司赠送他一部某品牌的平板电脑。然而刘先生使用该平板电脑一个多月后,平板电脑便出现故障,不能充电,无法使用。刘先生找到该通讯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就拿来新充电器为该平板电脑充电试用,还是不能通电。刘先生就要求给予更换一部平板电脑,但该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该平板电脑只能带到厂家维修,不给予更换。刘先生只好打12315申(投)诉电话,请求消协帮助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池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该通讯公司营业厅,确认刘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该公司也承认平板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工作人员认为:即使是存话费获赠的平板电脑也不能免责,要保证平板电脑的质量,现在平板电脑出了质量问题,公司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过分会工作人员依法调处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该公司为消费者更换一部新平板电脑,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赠与平板电脑出现不通电的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本案,消费者存话费获赠的平板电脑使用一个多月就出现了不通电这样的质量问题是事实,即使是获赠的平板电脑也不能免责,要保证平板电脑的质量,公司应承担责任。不论从什么角度考虑问题,经营者都应该积极给予换货。因此,消费者对本案的调解是非常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