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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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床垫变稻草垫 消协调解退货

2013-05-30   作者:朱娜   浏览:2095

 

2013年5月14日消费者张某在经销商尚某处购买了一张某牌的棕床垫,价值120元。当天下午,尚某派人给张某送了货,张某收到床垫后,打开床垫外的塑料薄膜,发现床垫布套一角开线了,出于好奇,便伸进手指摸摸看。这一摸,感觉好像不是棕的质地,软不拉几的,抽出一点,一看原来是发霉的稻草。张某感觉上当受骗了,立即去找尚某,要求退货。尚某以床垫拆封了为由,拒绝退货。
无奈,5月15日张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基本确认了张某所说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经销商尚某,尚某承认张某所述事实,但表示张某购买床垫时没有要求一定要棕床垫,120元的价格在市场也不可能买到好棕床垫。另外,床垫已拆封影响其二次销售。这时张某拿出购物小票,小票上清楚的标注有:“棕垫120元”的字样。对于拆封一说,张某称:并非其故意所为,床垫本身质量不合格,连布套的线都没扎严,这才发现棕垫变稻草垫的事实。尚某称:“棕”字是消费者张某要求其强加的,本来小票开的就是“床垫”而非“棕垫”。对于张某在购买时是否提出要棕床垫,双方各执一词。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摆事实、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一致协议:被诉人尚某退还投诉人张某购货款120元,并支付搬运费20元,合计14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张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床垫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经销商尚某在销售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张某床垫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所售床垫是霉稻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因此,经销商尚某应该履行“三包”义务,为消费者退货。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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