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工商所、司法所、消协分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安徽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拓宽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的作用,弋江区工商分局、弋江区司法局、弋江区消费者协会决定,设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化解消费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优势,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升纠纷处置效力,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管理创新,努力为构建和谐消费化境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民调解“三原则”(即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坚持调解消费纠纷“三公”原则(即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
(三)坚持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费用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由5至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选聘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专业水平,善于做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热心于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和“两代表、一委员”为兼职人民调解员。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向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备案机关颁发证书。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3年,可以续聘。
四、调解的实施
(一)受理。依据消费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本辖区内的消费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主动介入消费纠纷的调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时,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担任调解主持人。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开展说服疏导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自愿调解消费纠纷。
(三)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不成的也要做好后续告知工作,努力防止矛盾激化。
五、管理和指导
弋江区工商分局、弋江区司法局、弋江区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弋江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各级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调解文书的统一;实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统一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授印。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工作站应设置调解室,调解室要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徽章、相关制度及调解主持人席、调解员席、记录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卡。
弋江区工商分局、弋江区司法局、弋江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对调解委员会的专(兼)职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遵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六、保障措施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办事机构配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负责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对开展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弋江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弋江区工商分局 弋江区司法局
弋江区消费者协会
芜湖市弋江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 组织机构人员
(一) 委员会组成人员
芜湖市弋江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人组成:
主 任:马 骏 芜湖市弋江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副主任:邵光辉 芜湖市弋江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夏 俊 芜湖市弋江区司法局科长
委 员:马骏、夏俊、唐艳、邵光辉、杨先龙
调解员:陈明亮、汪玉中、李娜、胡宁、高晓松
二、 办公场所
芜湖市弋江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弋江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室。
三、 调解范围
(一)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所发生 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
(二)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纠纷。
(三) 其它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