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某到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2013年5月1日其在县城某手机店内以156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三天后手机出现故障,经手机店维修后,使用不到一周时间,手机又出现同一故障。于是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更换,该手机店以购机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退换货时间为由,不予理睬。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包”规定侵权案,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本案中,消费者手机出现故障后,经营者履行了售后服务义务,但修理后的手机再次使用时间没有达到法规规定使用时限,理应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