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政办秘[2013]24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公用服务企业商品和服务质量开展监督评议,评议从价格收费、公平交易、信息披露和保护、服务质量和环境等方面进行。图为评议小组在移动公司评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