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电源维修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某于2010年在芜湖县某电脑广场购买了一台国产的兼容机。2011年7月电脑电源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检查后给予维修。结果在2012年8月又再次出现了故障,维修人员表示需要进行更换,要求消费者付费。消费者表示当时购买电脑时,经营者承诺有两年的保质期,在两年的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进行免费更换。但经营者拒绝进行免费更换。消费者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14日来到芜湖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给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立刻派出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该销售商负责人表示,愿意给消费者李某免费维修电源,但是不答应更换。消协工作人员向该经销商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后,该经销商负责人同意按照规定为消费者更换新电源。
【有关启示】
本案是一起电脑电源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李某购买电脑后,在三包保证期内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第十三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作换货处理。经销商应履行三包义务为消费者进行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