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固镇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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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品房面积缩水维权纠纷

2013-05-08   作者:张亚   浏览:4417

日前,固镇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法院转来的投诉案件。城关某楼盘业主赵某、胡某等先后递来投诉材料,反映购买的商品房缩水,而开发商拒不承担责任。赵某等八人于20112月在固镇县城关某楼盘购买期房,房屋交付后,该房产公司新开具的销售房地产统一发票上所表明的建筑面积与当初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不一致,少了12个平方不等,而开发商也没有给予每个业主退还差价。该楼盘单价一万余元,这样每个业主损失在一万到两万元。赵某等找开发商理论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八月份固镇县人民法院、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了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遵循此意见的精神,县法院将此起案件转到县消协,由县消协进行诉前调解。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认真查阅业主在楼房开盘时所拍摄的的楼盘价格公示表照片、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以及交付期房后开发商开具的售房发票,证实了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随后县消协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努力调解,但开发商执意认为该房屋是按套出售,面积误差是难免的,不愿退还业主房屋缩水的差价。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未获得成功,于是支持业主去法院起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该案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所开具的售房发票来看,二者之间明显有不一致之处。以其中一户为例,购房时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七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二元”,但同时合同第三条规定:“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68.39平方米”,而期房交付后开发商所开具的发票上却载明该套房屋建筑面积是67.33平方米,缩水了1.06平方米,该房开盘时售价10800/平方米,而发票上却是10970.03/平方米,业主损失了11448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为他们没有如约履行规定承担责任,主动退还给业主因房屋缩水而多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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