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理解有分歧 消协调解退全款
2013年2月25日,巢湖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女士关于酒店拒不退还订餐费的投诉。王女士在某酒店订餐,由于有事不能前往用餐,但是酒店不予退还订餐费。经过巢湖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最终化解了这场纠纷。
消费者王女士春节前在某酒店预交200元订2月12日的晚餐,但是因为有事需要取消预定。王女士于2月9日前往该酒店退餐,但是酒店只同意退餐不同意退款。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酒店,了解到王女士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酒店方认为发票上写的是“定金”字样,该订餐费应具有定金的性质,消费者不来用餐定金就不应退还。但是消费者诉称,其在订餐时向酒店服务人员表示,该订餐费用于充抵一部分餐费,酒店服务人员表示同意,既然这样订餐费就应该具有订金性质,而不能按照发票上写的“定金”理解。酒店方应该退还。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订餐费的性质,而消费者因为不具有专业知识,不应要求消费者辨别“定金”与“订金”区别。而且在此次约定中,既然酒店同意订餐费具有充抵消费金额的性质,就应在发票上注明“订金”而不是“定金”字样。最终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下,酒店全额退还消费者订餐费。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中,一定要和商家约定清楚预付款的性质。约定预付款具有“定金”性质,表示消费者如果违约,商家不返还定金,反之,商家双倍返还定金。约定预付款具有“订金”性质,表示预付款具有充抵一部分合同费用功能,如果合同不成立,预付款也要退还。
巢湖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