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中旬,消费者吴先生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诉其1月底在池州城区某电器专卖店购买一只某品牌的电火锅有质量问题。某日,吴先生向往常一样,用该电火锅做菜,不一会,他突然发现电火锅冒起了黑烟,急忙拔掉电源,掀起锅盖,没发现菜烧糊,而再查看时,发现电火锅的发热盘已烧坏变形,且着实让其惊吓不轻,还好发现即时,否则引起电路着火,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于是他赶快来到商家,讲明情况,要求给予退货未果。无奈之下,遂来到池州消协分会,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池州消协分会受理了该投诉。工作人员查看吴先生提供的烧坏电火锅,确认事实存在。当即与吴先生来到该专卖店,告知经销商投诉事由及相关情况,并就该件投诉让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已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依据《消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起初,经销商还对该电火锅烧坏的原因存有异议,认为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应给予退货。而吴先生认为就是电火锅的质量问题,一直以来他也就是这样使用的,不存在人为因素,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各持已见。但鉴于该电火锅烧坏的事实,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吴先生全额退款,至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电火锅在使用时冒黑烟,发热盘烧坏变形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款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销商理应给予消费者更换一只新电火锅或退货(款)。鉴于该电火锅烧坏的事实,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要求经销商退货(款),并没有提出别的赔偿要求,这是最基本的申诉要求,经销商理应无条件给予消费者更换新电火锅或退货(款)。另外,本案没有造成相应的伤害事故,只是让消费者惊吓不轻,还好发现即时,如果引起电路着火,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这已是不幸中的万幸。
对本案的调解,当事双方都认为调解认定是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