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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噪音闹人心 工商调解化“春风”

2013-04-01   浏览:2424

案例简介

近日,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调解一起因所购冰箱出现噪音,影响正常休息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噪音”冰箱被更换。

日前,市民焦先生致电贵池区消协城关分会,反映其去年在城区某家电卖场所购冰箱的压缩机频繁发出噪音,期间已更换了3次,但噪音问题依旧存在,影响其及家人的正常休息。现要求商家再更换一台时遭拒,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电后,城关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根据焦先生提供的家庭住址来到其家中。经现场调查,先生家中的冰箱压缩机在运转过程中发出的“嗡嗡”声的确较大。“晚上声音更大”,焦先生的家人表示。随后,工作人员陪同焦先生来到某家电卖场,向卖场负责人反馈了调查结果。并宣传了家用电器类“三包”规定和《消法》中的有关消费者权益条文。在分会工作人员的宣传和协调下,卖场负责人同意为焦先生再更换一台同型号冰箱,并现场拆箱进行了噪音测试,焦先生对测试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故本案中消费者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于支持,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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