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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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性保险规则 消费者权益何过

2013-03-26   来源:太湖县消协   作者:乔龙九   浏览:2653

 

消费者韦先生元月23日投诉至我会,经了解,他一直通过电话投保方式,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去年26日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提前一个月购买了保险,于2012310零时生效至201339失效。近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查询,发现保险公司将201229所发生的一起事故划归到去年保险年度内,致使2013年保险年度续保不在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消费者对此结果无法接受。
 经我会工作人员查阅国家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偿,续保时可享受无赔偿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但是并无就提前续保的保险期限前移规定,然而,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及保险公司电脑软件设计为购买保险之日就是保险生效之日。我会工作人员认为,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某种不合理,提前续保消费者权益却不能得到保障,这就大大打击了消费者提前续保和积极续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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