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2年1月15日,市工商局接到安徽青花坊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马鞍山市花山某商行销售的一批骨瓷5件套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请求查处。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花山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马鞍山花山某商行2011年12月下旬从某人处购买了115件骨瓷产品,之后以每件18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销售,共售出110件。这批骨瓷产品都印有红底白字“吴楚青花”的图形及字样。红底白字“吴楚青花”的图形及字样是安徽青花坊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不能出示产品出厂证明,商标许可证明等文件材料。经安徽青花坊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经销的这批底部都印有红底白字“吴楚青花”图形及字样的骨瓷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实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吴楚青花”图形及字样,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非法经营额为19800元。2012年4月,马鞍山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提供
案例二
某酒店无证销售食品、提供伪造检验、检疫证明案
2012年6月,根据市工商局对端午节前食品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的部署,市工商局检查人员依法对全市各大酒店、宾馆进行检查。在检查某酒店时,发现其涉嫌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食品,随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1年9月中秋节前开始从外购进月饼、粽子、绿豆糕等食品对外销售,共计销售月饼1550盒,销售粽礼盒1329盒(内含进口绿豆糕1329盒),货值为304980元。其中,当事人所销售的绿豆糕包装标注为越南生产,为进口食品。其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边境贸易入境货物通关单,经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查为伪造的证书。当事人无证销售食品的违法所得为80033.73元。
当事人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越南进口绿豆糕提供伪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属为销售伪造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商品的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33.7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提供
案例三
不按安全规定充装燃气案
2012年5月16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安徽和县兴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监察。经检查,该公司现场充装非焊接护罩液化气钢瓶,现场查获已充装好的非焊接护罩液化气钢瓶64瓶(14kg/瓶)。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查获的已充装完毕的64瓶非焊接护罩液化气钢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封存并拍照,具体见《登记封存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该公司副总经理熊军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上述检查文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市质监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
市质监局提供
案例四
销售计量不合格商品案
2012年3月12日,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白芳经营的马鞍山市佳宏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现场库存待售标注净含量100m、1.5 mm²的“五彩”牌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8卷,标注净含量100m 、2.5 mm²的“五彩”牌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17卷。经抽样检测,1.5 mm²和2.5 mm²的“五彩”牌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其标注净含量与实际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情况由白芳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白芳在2012年4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后的15天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
经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马鞍山市佳宏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计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00元。
市质监局提供
案例五
含山县“1·05”网络案
2012年1月4日下午,含山县烟草局稽查大队获得准确“情报”:当天晚上杨某将一辆装有大量违法卷烟的车辆从蚌埠途经含山驶往南京。县烟草局联合公安经侦大队、交警大队组成专案组,在通往该县的几个主要路口设卡堵截。1月5日凌晨该车被查获,当场在该车车厢内查出软玉溪343条、红南京451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44条、利群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00条,共计946条整,现场案值达17万余元。
该案当事人杨某自2011年1月份以来,多次到含山县市场非法收购红南京、苏烟(五星红杉树)等卷烟贩运到南京销售,同时多次从南京、蚌埠等地收购软玉溪到含山,利用市场不同需求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卷烟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杨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价值共21597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2年5月2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1.05”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查扣卷烟全部予以没收。
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案例六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非法配制中药制剂案
2012年6月12日,市食药监局接市民举报,称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该站的医生给他使用了不知名的红黄色胶囊和外用膏药贴,出现不适症状,怀疑是服用上述药品所致,请求查处。6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在该站中医科旁房间发现无标示31袋红黄色胶囊、342贴膏药贴,据该站负责人交待,属自制中药制剂,其中自制胶囊是用来治疗类风湿的,自制成本20.00元/袋,自制膏药贴用于治疗颈椎病、腰椎病,自制成本2.00元/贴,已使用自制胶囊15袋,使用价30.00元/袋,自制膏药贴120贴,使用价3.00元/贴,使用收入捌佰壹拾元。经查,该站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31袋自制胶囊、342贴自制膏药贴予以查封扣押。
该卫生服务站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中药胶囊及中药膏贴;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壹拾元;4.并处违法配制制剂货值金额四倍罚款捌仟肆佰伍拾陆元;罚没款合计:玖仟贰佰陆拾陆元。
市食药监局提供
案例七
某妇科诊所开展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
2012年4月马鞍山市卫生局接该市花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的某妇科诊所负责人开展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遂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妇科医疗许可项目中无B超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项目,诊所负责人吴某在2011年4月份和2011年12月份分别给孕妇李某、闵某做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并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导致两名孕妇胎儿引产。另对吴某进行询问,得知该诊所自2011年4月开办以来,本人共开展该类非法引产5例,收取治疗费用共计7500元。
该诊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卫生局作出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吊销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提供
案例八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池水自检案
2012年7月11日,马鞍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宾馆游泳馆和某矿游泳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游泳场所自测结果未公示,现场检测游离性余氯浓度低于国家卫生标准。同时对游泳池水进行了采样,送市疾控中心检验。当日对两单位立案调查,通过对两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证明两单位当日未对池水进行自检。7月16日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某宾馆游泳馆和某矿游泳池水检测报告显示7月11日所采集的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证明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检测,造成池水游离性余氯低于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某宾馆和某矿游泳池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第一、三款,《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给予警告,要求两单位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500元。该案属于首次针对游泳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提供
案例九
商品房纠纷维权案
2012年10月17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市民郑先生的投诉,其购买了一套价值7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结婚用房,在验房时却发现客厅地面上有一个3平方米的方形大洞,可以直接看到下面一层,两个卧室之间也多了一个门洞,与合同图纸的内容严重不符。
该套商品房为403室,以前曾连同303室一同被另一名业主购得,根据那名业主的要求做了一些修改,后来那名业主因故退房,开发商一直没有将403室恢复原状,他们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只答应帮郑先生免费修复。市消协认为开发商在没有报经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更改了房屋结构,该套商品房卖给郑先生之前也没有将该房屋已被更改的实际情况说明清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开发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购房合同规定,郑先生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不退房的话,有权要求和开发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市消协会同市住建委的相关同志,先对该商品房修复工作的安全性进行了论证,在确认了安全的修复程序后,市消协帮助郑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开发商将郑先生的房子免费恢复原状,并给予郑先生一万元的补偿。
市消协提供
案例十
装修水管漏水维权案
2012年12月3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市民朱先生的投诉,他家中房屋装修已近结尾时,发现多处大量漏水,为查明漏水点,检修人员将朱先生家的厕所厨房等处地面刨开,最终查明漏水点在入户总管附近的焊接处,但此时已经给朱先生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焊接处存在问题,水管工的责任最大,但是水管工在完成水电部分后,对水管进行了加压测试,测试结果是正常的,因此也不能排除水管工完工后,由于水管本身质量问题产生漏水的可能性。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消费者朱先生是一位退伍军人,在珍宝岛战役中失去了一只手臂,是保卫祖国的英雄,而水管工的妻子又患有癌症,为了给妻子治病,家中已无积蓄,没有赔偿朱先生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市消协做起了水管经销商的工作,说明水管经销商对本案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将消费者和水管工的情况向其说明,并强调作为企业对社会对消费者应有的责任感。最终,水管经销商赔偿朱先生一万元,充分体现了我市企业的高尚素质和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
市消协提供
抄送:省工商局、省消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消协名誉会长、常务理事,南京都市圈八城市消协、省辖市消协、县区消协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