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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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雨动心田 干戈化玉帛

2013-03-14   来源:青阳消协   作者:何丽琼   浏览:2136

     不久前的一个中午,安徽省青阳县陵阳工商所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将准备回家吃午饭的工作人员全堵了回来。

   “你们给评评理,哪有这样的事,真是欺人太甚!”一进大厅,一位中年人便气呼呼地说道。
   “您别急,先坐下,喝口水,有什么话慢慢说。”一听来人的语气,就知道又是来所里投诉的,工作人员赶紧倒了水,稳定他的情绪。
   消费者姓章,几个月前在某建材店购买水泥用于厂房内地坪平整。待地坪干后,他发现新浇灌的水泥地坪起灰严重,于是赶紧找到那家建材店店主詹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一气之下前来投诉。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奔赴现场了解情况,并电话联系詹先生。
   詹先生一到所里,便据“理”力争:“水泥起灰不是因为质量问题,是操作不当和配比不当引起的,我没有责任!”
   “我请的泥水匠都是老技术工,不存在技术问题,你想逃避责任?”章先生毫不示弱,站起来反驳,现场顿时剑拔弩张。
   “你们两位先冷静一下,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请都坐下来,大家心平气和地说,才能解决好此事。”工作人员赶紧打圆场。
   见双方都坐下来,气氛稍稍缓和了,工作人员对詹先生说:“水泥起灰固然有操作不当或配比不当的原因,但是标号325的水泥为复合水泥,本来就不适用于浇灌地坪,这个你应该很清楚。”见工作人员如此熟悉水泥性能,詹先生一脸惊讶,但很快恢复平静。
   “标号325的水泥确实不适合浇灌地坪,但是我也不知道他买水泥用来干什么,我又没义务问他。”詹先生见“技术原因”难以撇清责任,便另谋“计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的义务……”工作人员将法律条文解释给詹先生听。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詹先生无言以对,顿了一会儿,诉苦道:“那也不能全怪我啊,要怪也得怪厂家没有在包装袋上标清楚,我只是卖水泥的,我也是受害者啊。”
   “这件事情的直接责任人是你,经营者不学法律可不行啊。”工作人员耐心解释道。
   “没想到少说一句话,就惹来这么多事,以后我一定注意。”詹先生最后诚恳地说。
   在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詹先生承认自己未尽到告知义务,愿意向消费者赔偿返工所需4吨水泥,折合人民币1280元。
   “消费纠纷开始,双方往往言语激烈、情绪激动。我们必须学会给双方的火气浇‘凉水’,切忌当事人急、我们也跟着急。待双方平静后,我们再‘单兵较量’,分头做对方工作,指出当事人的‘错’,并讲理、讲情、讲法,这样就可以稳住当事人,成功调解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调解结束后,该所工作人员还饶有兴致地交流着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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