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治疗失眠无效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
案例二
除草剂致棉苗死亡维权案
2012年6月,张溪镇历山村、杨畈村共计41户棉农向东至县消协张溪分会投诉,反映他们在徐某、江某农资经营户处购买的除草剂,给棉花除草时,发现没有除死地里杂草,棉苗却枯死了。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专家鉴定,证实棉苗枯死和倒伏受害原因与施用除草剂有关,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除草剂不符合标识质量要求。工商、消协邀请了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展诉调衔接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农资经营户以每亩300元的价格赔偿农户的棉花损失(共计赔偿棉农13400元),赔偿金额于签订协议时履行。农户们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投诉至此圆满结束。
案例三
培训机构违背诺言纠纷案
2012年7月,蔡小姐等3人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三人于6月初一起报名参加了某舞蹈培训班。3人分别报了3个舞种,每人缴纳了4000元培训费。双方约定在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时间里,为保证教学质量,培训班只招收五名学员。四天后,蔡小姐发现参加培训的有10名学员。考虑到该培训班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
案例四
邮寄物品损坏维权案
案例五
水枪漏水冲伤眼睛维权案
案例六
烟花炸瞎眼睛维权案
2012年正月初六晚上,东至县东流镇谢某正在给自己的儿子举办婚礼,到他家帮忙的王某在燃放烟花时被烟花巨大的冲力炸瞎左眼,在把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谢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到东流消协分会投诉,东流消协工作人员放弃休假时间,即刻赶到事发现场,做了现场勘查和现场笔录。经了解谢某所购烟花是湖北省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所生产,此案涉及到多级经销商,并且制造商是外省的,给调解带来巨大难度,东流消协分会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局,在东至县消协和东至县工商局的支持下,经多次辗转,终于将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聚集在一起,依据《消法》第十一条和四十一条进行调解,最终生产商给予王某6万元的一次性赔偿,王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七
汽车维修纠纷维权案
案例八
大棚薄膜破损维权案
2012年1月,消费者储某到石台县消协投诉,称其在某农资公司农资经营部购买了大棚薄膜,价值908元,使用不到2个月的时间,薄膜就出现自动裂开多处等破损现象,幸亏发现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才使棚内植物免遭大的影响。储某找到经营方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坚称自己销售的薄膜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对储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储某遂到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对储某撤换下来的大棚薄膜进行了仔细检查,证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四十四条进行调解,经营方最终同意退还农膜款908元。
案例九
冰箱质量纠纷维权案
10月下旬,消费者邢先生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诉其8月在池州城区某大家电商场购买一台某品牌的双门冰箱,价格为5380元,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由于该冰箱门封条不紧,出现流水等问题,商家派人维修4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给予退货未果。无奈之下,遂来到池州消协分会,要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维权。池州消协分会约定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商家承认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已积极地多次给予维修,现还可以继续为其维修,直至恢复正常使用,但却坚持不给予退货。邢先生却不再相信商家的维修,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各持已见。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邢先生全额退款,至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十
艺术照片丢失维权案
2012年5月,消费者丁小姐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在某摄影店拍摄艺术照,一周后取照片,被告知还没有洗印好,之后去了好几趟都未取到照片。今年5月初,丁小姐再次来到该店索取照片,却被告知由于其内部电脑出现故障,导致所拍艺术照底片全部丢失,现在只有重拍了。丁小姐拒绝重拍,要求给予经济赔偿,但遭到商家拒绝,理由是底片丢失并非人为造成,而是电脑出现故障所致,丁小姐便向消协投诉要求维权。城关分会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资料信息和现场了解,证实丁小姐反映属实,于是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第七条、十一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某摄影店方当面向丁小姐致歉,并赔偿其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00元(含先前已支付的90元照片冲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