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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池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03-14   来源:池州市消协   浏览:5502

案例一

治疗失眠无效维权案

案例简介

费者赵女士向贵池区消协池州分会投诉, 5月初在某女子美容专业连锁店花3580元办理了身体护理卡,在护理过程中经店长推荐进行了针对失眠的按摩疗程,又支付了10320元,但连做了五次按摩,失眠状况无任何好转,要求退款店家不肯。经池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多次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美容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赵女士在其店办理的按摩套盒费、护理卡费共计人民币13300元整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

除草剂致棉苗死亡维权案

20126月,张溪镇历山村、杨畈村共计41户棉农向东至县消协张溪分会投诉,反映他们在徐某、江某农资经营户处购买的除草剂,给棉花除草时,发现没有除死地里杂草,棉苗却枯死了。与经营者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专家鉴定,证实棉苗枯死和倒伏受害原因与施用除草剂有关,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除草剂不符合标识质量要求。工商、消协邀请了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展诉调衔接会,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农资经营户以每亩300元的价格赔偿农户的棉花损失(共计赔偿棉农13400元),赔偿金额于签订协议时履行。农户们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投诉至此圆满结束。

 

案例三

培训机构违背诺言纠纷案

20127月,蔡小姐等3人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三人于6月初一起报名参加了某舞蹈培训班。3人分别报了3个舞种,每人缴纳了4000元培训费。双方约定在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时间里,为保证教学质量,培训班只招收五名学员。四天后,蔡小姐发现参加培训的有10名学员。考虑到该培训班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小姐及其同学提出退出培训并要求退还每人先前缴纳的4000元培训费,但培训班负责人表示退出培训可以,培训费不能全额退还,三人便投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根据《消法》的第九条、十八条相关规定,将当事双方约在一起进行协调,最终当事双方均表示同意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见,既由某国际会所在扣除服装、舞鞋等费用后,退还蔡小姐和其同学每人3000元(共计9000元)。

案例四

邮寄物品损坏维权案

2012914,池州市民程女士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日前在浙江宁波一家冰箱厂订购了一台某品牌单门冰箱,今天到池州某快递公司取货时,发现冰箱损坏了,但是快递公司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请求消费者协会助其维权。城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实地调查,证实冰箱损害的原因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摆放不当相互碰撞所致。消协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在一起进行协商,根据《消法》第十四条进行调解,最终池州某快递公司同意赔付程女士1500元经济损失。

案例五

水枪漏水冲伤眼睛维权案

     3月13,胡先生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称其3月10在池州城区某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购买一把洗车水枪,在使用时该水枪总是漏水,达不到洗车所需的冲洗效果,就准备将该枪拆卸检修,然而就在拆卸过程中,该水枪喷射的水柱将胡先生的眼睛冲伤,胡先生找经销商要求赔偿遭拒,遂来到池州消协分会要求维权。池州消协分会经调查,发现该水枪存在漏水问题,且没有使用警示说明,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胡先生的医药费120元和更换一把水枪,先生对此调解十分满意。

案例六

烟花炸瞎眼睛维权案

2012年正月初六晚上,东至县东流镇谢某正在给自己的儿子举办婚礼,到他家帮忙的王某在燃放烟花时被烟花巨大的冲力炸瞎左眼,在把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谢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到东流消协分会投诉,东流消协工作人员放弃休假时间,即刻赶到事发现场,做了现场勘查和现场笔录。经了解谢某所购烟花是湖北省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所生产,此案涉及到多级经销商,并且制造商是外省的,给调解带来巨大难度,东流消协分会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局,在东至县消协和东至县工商局的支持下,经多次辗转,终于将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聚集在一起,依据《消法》第十一条和四十一条进行调解,最终生产商给予王某6万元的一次性赔偿,王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七

汽车维修纠纷维权案

2012320,消费者钱先生来到青阳县消费者协会陵阳分会投诉,称其5日前驾车途经青阳县陵阳镇时,轿车水箱突然发生故障,便开至附近某轿车维修中心修理,维修中心当场约定:保证更换原厂配件,保证质量和行车安全。但是五天后钱先生在行车途中水箱再次发生故障,便去了正规汽修厂检查,经检验陵阳镇的轿车维修中心使用的非原厂配件,且新更换的水箱质量也存在问题。钱先生遂投诉至当地消协。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证实了钱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轿车维修中心退回钱先生配件及维修费用2960元。

案例八

大棚薄膜破损维权案

20121月,消费者储某到石台县消协投诉,称其在某农资公司农资经营部购买了大棚薄膜,价值908元,使用不到2个月的时间,薄膜就出现自动裂开多处等破损现象,幸亏发现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才使棚内植物免遭大的影响。某找到经营方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坚称自己销售的薄膜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对储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储某遂到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对储某撤换下来的大棚薄膜进行了仔细检查,证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四十四条进行调解,经营方最终同意退还农膜款908元。

案例九

冰箱质量纠纷维权案

    10月下旬,消费者邢先生来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诉其8月在池州城区某大家电商场购买一台某品牌的双门冰箱,价格为5380元,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由于该冰箱门封条不紧,出现流水等问题,商家派人维修4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给予退货未果。无奈之下,遂来到池州消协分会,要求消费者协会帮助其维权。池州消协分会约定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商家承认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已积极地多次给予维修,现还可以继续为其维修,直至恢复正常使用,但却坚持不给予退货。邢先生却不再相信商家的维修,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各持已见。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邢先生全额退款,至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十

艺术照片丢失维权案

20125月,消费者丁小姐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投诉,称其在某摄影店拍摄艺术照,一周后取照片,被告知还没有洗印好,之后去了好几趟都未取到照片。今年5月初,丁小姐再次来到该店索取照片,却被告知由于其内部电脑出现故障,导致所拍艺术照底片全部丢失,现在只有重拍了。丁小姐拒绝重拍,要求给予经济赔偿,但遭到商家拒绝,理由是底片丢失并非人为造成,而是电脑出现故障所致,丁小姐便向消协投诉要求维权。城关分会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资料信息和现场了解,证实丁小姐反映属实,于是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第七条、十一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某摄影店方当面向丁小姐致歉,并赔偿其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00元(含先前已支付的90元照片冲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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