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利辛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给付乡镇报名网点学费提成回扣涉嫌商业贿赂。经查,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了招收更多学员到驾校学习,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让各乡镇报名网点将驾驶学员和学费交给驾校,然后驾校从各乡镇输送的每名学员的学费中扣除100元或200元用于提成返还。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给付乡镇报名网点学费提成回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县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600元罚款。
2、张某某经销改日期食品案
2012年7月3日,利辛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2011年3月份张某某开始销售桂圆莲子碗粥,2012年1月份、2月份、6月份当事人和其母亲从文具店买来印泥和盖日期的章,利用厂家纸箱皮、空白合格证、商标,将经销的“碗粥”重新装箱,在箱体和碗粥上分别重新粘贴合格证和商标,并印上新的生产日期。当事人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碗粥”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00元。
3、武某某销售仿冒润滑油案
2012年6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利辛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某某汽车配件零售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润滑油涉嫌假冒。后经该润滑油生产厂家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润滑油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终,该局没收侵权润滑油13桶,并处罚款11600元。
4、高某某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2012年10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利辛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某某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抽样检测。2012年11月16日,经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皖中检SY字第121109344号】,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车用乙醇汽油(E10)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成品油,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成品油冒充合格成品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5、某肥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利辛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时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化肥涉嫌对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该批肥料标识中仅有委托方的厂名和厂址,未标注真实的生产者和生产产地。当事人在商品外包装上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6、热水袋破裂致人烫伤,利辛消协调解获赔
2012年12月7日,消费者侯先生在利辛县青年路菜市场一家商店购买了一个热水袋。13日侯先生将热水袋充上开水,给卧病在床的老伴用,自己去家附近的菜场买菜,回去后发现老伴在哭。由于侯先生的老伴患病半身不遂已经不能活动不能讲话,侯先生查看被褥时才发现,热水袋中间破了一道口子,热水洒出来将他老伴的上半身烫伤,部分皮肤已经脱落。县消协工作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销商周某也承认热水袋为其所销售。最终,经营者一次性赔偿侯先生老伴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的等总计6000元。
7、啤酒瓶炸伤眼部,利辛消协全力维权
2012年5月30日,消费者朱先生来到利辛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其从该县的某啤酒经销处购买了20件啤酒,在搬运的过程中,其中一箱突然发生爆炸,飞出的玻璃碎片炸伤了右眼角,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朱先生与经销商协商无果,于是到县消协投诉。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于第一时间与啤酒经销商联系,进行协商。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朱先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7000元。
8、美发发根受损 利辛消协调解获赔
2012年1月13日,周女士到县城某美发店烫发,当时她选择了价格100元的“离子烫”,外加染发,服务人员介绍说该套系属于中等。几天后,周女士开始出现严重的脱发现象,该美发店工作人员解释说过一阵子就会好。后来她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在检查后称,烫发药水或烫发的温度不合适,严重损坏了发根。周女士立即找到美发店的负责人,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争持不下。无奈,周女士只好到县消协来寻求帮助。经过调解,美发店赔偿消费者损失400元,并赔偿两套草本青花修复护理产品。
9、遭遇翻新苹果手机,利辛消协助维权
2012年12月30日,由于手机电池问题,朱女士到阜阳苹果手机客服处维修手机,客服人员检查手机时,告知周女士还有一个月该手机就超过保修期了,朱女士的苹果iPhone4手机是于2012年8月25日购买的,而iPhone4正常的保修期应为一年,朱女士购买的苹果手机的保修期应该到2013年8月,周女士怀疑该手机有可能是翻新手机,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被拒,于是到消协投诉。
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销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并表示今后一定加强管理,严格把控进货关,全额退还朱女士购机费3700元并就由此给她带来的不便致歉。
10、销售过期水泥 消协调解赔偿38000元
2012年5月18日,县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在汪某某水泥销售处购买的水泥,使用后房屋屋顶出现大面积裂痕,怀疑该水泥有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投诉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消费者购买的水泥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消费者购买该批水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通常情况下的水泥保质期为3个月。经营者汪某某销售过期水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汪某某最终认识到错误,同意赔消费者购各项损失共计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