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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靴漏水引争议 消协调解促换货

2013-02-25   浏览:2158

   【案情简介】

去年春节前,消费者杨女士在外面打工回家过年时,在城区某皮鞋专卖店看中了一款心怡的某品牌皮靴,她对该皮靴的款式及颜色都非常喜欢,便花475元购买了皮靴。杨女士第一次穿上皮靴不到一刻钟,发现皮靴竟然漏水。杨女士便向店方讨个说法,要求给予更换遭拒,遂向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州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池州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双方意见不一,店方认为:这是一双女式皮靴,是皮鞋类,不可在下雨天充当雨鞋之类的雨具用,若在睛天穿着不会出现漏水现象,该皮靴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杨女士则认为:购买的皮靴作为皮鞋类,不可能只在睛天穿着,而不可在阴天(或下雨天)穿着,又不是布鞋。即使该皮靴只能在睛天穿着,不能在阴天(或下雨天)穿着,可该皮靴的票据上和商家的店堂内并没有作任何告示(或说明),购买时店员当时也没说明这一点,否则她就不会买这双皮靴了。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即使皮靴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店方却存在未告知皮靴的性能及注意事项的过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店方认识到过失和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为消费者调换一双同款同型号的皮靴,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新购皮靴穿着时出现漏水问题,要求商家更换未果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特别是新产品时,未把产品的性能及注意事项向消费者告知清楚需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对于本案,即使皮靴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店方却存在未告知皮靴的性能及注意事项的过错,因此,经营者不论从什么角度考虑问题,都应该积极给予换货。因此,消费者对本案的调解是非常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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