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宣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宣州区消保委郎溪县消保委广德市消保委泾县消保委绩溪县消保委旌德县消保委宁国市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宣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小区的灭火器材岂能是摆设

2013-02-21   浏览:4005

 

小区的灭火器材岂能是摆设
[案例简介]
近日家住市内某小区的市民杨某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2012年3月22日下午16时许,杨某接到邻居电话,说他家有烟冒起,杨某立刻赶回家中,发现书房着火,幸而火势不是很大,于是在闻讯赶来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到楼道中取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不料在使用了十瓶灭火器,只有两瓶可喷出干粉,其它八瓶均无法喷出,导致火势得不到及时控制,起火范围越来越大,后119赶来,才将火扑灭,但烧毁了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相关的物品,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事后,杨某查看了其它楼道的灭火器,发现同样的情况,而且这些灭火器都有合格证,也在有效期内。杨某很愤怒,灭火器是遇到火灾救命的东西,怎么可以粗制滥造,没办法正常使用。杨某数次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交涉,要求给个说法,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杨某遂到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受理了杨某的投诉,在经过实地调查后,杨某所反映属实,市消协与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多方协调沟通,指出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在事实与法律面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意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达成一致协议,此案终于落下帷幕。
[案例评析]

本案中,灭火器不仅不能灭火,还成了民事纠纷中的导火线,关键在于生产企业无“诚信”,开发商不负责任购置不合格消防器材,物业公司不尽职责,没有对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导致不该有的火灾发生。在2012年315晚会中也曝光很多不合格的灭火器,企业为追求利益,实际灭火剂含量不足量,远不能达到标签上标注的,在灭火时,有时喷不出来,有时喷出来不灭火,根据《消防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除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的单位人员也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消防器材日常检查和维护,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大火无情,当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火灾威胁的时候,灭火器就是希望,就是生命。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