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姜女士拿到退还的3000元合同订金后终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原来,姜女士受家人委托向淮南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申诉淮南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诉称自己家人在该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给订金3000元,因购买方原因违约,则订金不予退还。但因自己家人购买汽车资金不能按时筹措到位,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销售公司则认为自己为消费者已经付出了劳动,且合同已经明确消费者交纳的订金作为违约金不给予退还。经过市场规范管理局工作人员认真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解除合同退还订金的和解协议。
去年以来,淮南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共受理类似消费合同纠纷7起,均已调解并达成和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责任即告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格式条款,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