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消费者穆女士在阜城某商场购买一台某品牌彩电,原本打算在元旦假日期间将此彩电作为慰问品送给辖区困难户老人,当时穆女士付完全款并领了发票,商场承诺12月30日或者31日即送货。但是直到元旦假期结束仍未收到货,当初给老人元旦换电视的承诺变成了泡影。期间穆女士曾多次到商场询问,被告知已经发货,可是最后商场通知穆女士无货,让穆女士退货。穆女士感到非常气氛,自己明明已经付过钱,为什么现在变成没有货的结果,既然没有货,为什么被提前告知?穆女士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一怒之下将该商场投诉至阜阳市消协,要求商场赔偿一台彩电并赔礼道歉。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多次协调,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一台新彩电,还送了一个电饭锅和一个拖把作为补偿。调解之后,穆女士高兴的说:“这下对老人有交代了,感谢消协,真是我们消费者的娘家人!在消费过程中,我不论事情大小,钱多钱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一定要去找消协这个娘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