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因购房发生纠纷,公安派出所调解未达到满意的结果,经区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者娄某当场退给消费者何先生扣下的人民币1000元整。
2013年1月4日,消费者何某来我协会投诉,称听别人说鸠兹家苑有住房卖,价格比市内低,与2012年10月28日找到“娄家林中介所”要求购房,并提出条件:1是卖房人必须是原房主,几传手的房子不要;2是卖房人必须确保该房屋过几年后国家能发全额产权证(因鸠兹家苑是拆迁安置小区);3是付款时必须经公证处公证。中介所对消费者提出的条件满口答应。当天下午,房主张某和一名中年妇女到中介所,将鸠兹家苑馨苑168栋一单元1004室(120平米)以28.8万元卖给何某。中介老板称房主张某是公务员(后查证不是)不会扯皮,于是何某当场就交了壹万元定金给张某,并约定余款分两次付清。
第二天消费者和他妻子到市住建委等单位咨询得知,鸠兹家苑房子是集体户,产权属集体所有,原则上不允许买卖,再过五年也不会发产权证。后来又得知张某的房子是从一位宫老太太手里买的,自己不是原房主,不符合消费者何某提出的条件,于是何某决定不购买张某的房子,并要求退还定金。房主张某开始答应退款,但后来一直不退,也不接何某的电话。在消费者多次讨要下,房主和中介老板还了6000元。剩下的4000元就是不给,消费者何某只好到鸠江区纪委、官陡街道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咨询和上访,并呈上上访材料。后来派出所出面调解又还了3000元,中介所老板娄某还扣下中介费1000元。接到投诉后,我们认为,房屋买卖1是不符合消费者提出的条件,2不符合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所以中介老板娄某只好将扣下的1000元退还给了消费者。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