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固镇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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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预付消费经营者的一封信

2013-01-23   作者:张亚   浏览:3761

全县广大预付消费经营者:

预付消费是目前流行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但是当前在预付消费中经营者携款失踪、失信经营等问题却经常出现,屡见不鲜。预付消费是指消费者按照与经营者的约定,预交一定的费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相应的优惠,并承诺在双方约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持续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此敬告广大预付消费经营者:

一、经营者应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亮照经营,同时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预付消费中要依法诚信经营。

二、经营者对预付消费过程中格式合同的拟定,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相对消费者来说,格式合同的内容应保证公平公正。格式合同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有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者含有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内容。经营者与消费者要依法签订格式合同,并到工商机关备案。

三、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及时解决消费纠纷,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如果无法履行且不能另行合理安排的,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及时退还消费者余款。

四、经营者在转让经营资产时,注意做好预付消费事务的衔接,防止产生消费纠纷。经营者在转让店面及经营资产时可以与承接方达成协议,由承接方承担之前的预付消费义务。

五、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不得恶意携款失踪,经营者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依法清理在预付消费中承担的债务。

工商部门会加强对预付消费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对于经营者失信情况,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会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载体及时曝光并抄告金融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携款失踪、失信经营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会依法支持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广大预付消费经营者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固镇县消费者协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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