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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稻种含杂超标引起的群体投诉

2013-01-16   来源:潘集区消协   作者:张颖华   浏览:4371

    2012年9月28日,家住潘集区古沟乡陶郢村陶某等五户村民,急匆匆地来到潘集区消协,说他们买的稻种假了;我们的工作人员一边安慰他们的情绪,一边向他们了解情况;2012年4月份,经别人推荐,陶某等五户村民从潘集区袁庄某种子站陈某处购买了由江苏某种业公司生产的“两优003”稻种,通过施种,到了9月份,眼看别人的稻子都丰收在望,而他们的稻田里,却出现杂株较多的现象,别人的亩产量能达650公斤,他们每亩产量只能达三、四百公斤。虽然他们为此事找过经销商,但经销商一直拖着不给他们解决,为此他们只好来到消协,寻求帮助。 10月4日正当人们沉静在国庆小长假的快乐中时,家住贺町乡余庄村民组余某等12户村民也急勿勿地来到潘集区消协投诉:2012年4月份,12户村民也先后从袁庄某种子站陈某处购买了上述同样的稻种,共计506斤,种于253亩地,结果稻子成熟时,也出现杂株较多的现象。

    听了他们的介绍,潘集区消协工作人员感到势态严重,一边向投诉者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一边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向潘集区农林局领导汇报,农林局领导听了汇报,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进行实地查看;通过查看现场,潘集区种子管理站的技术人员确认种子确实存在含杂量超标现象:大田平均杂株率在12%左右。

在以后的几天里消协与农林局的同志联合办公,通过手中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种子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通过对经销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消费者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于2012年10月15日签定了调解协议:经销商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每亩150元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因稻种含杂量超标而引起的群体投诉。陈某在17家农户先后购买稻种时,理应提供没有质量问题的稻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以此来确保稻种的质量;但陈某由于没有把握好进货关,而进了含杂量超标的稻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陈某就应该承担给17户农户因稻种含杂量超标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潘集区农林局和潘集区消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过对经销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对消费者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经销商陈某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每亩150元经济损失;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万元。这起群体投诉,在农业部门和消协的共同努力下,圆满调解成功;但它带给人们以警示:无论是种子生产者还是经营者,一定要有责任意识,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把为农民提供优质种子来作为企业发展的目的;否则不仅会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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