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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消协调解一起因购房定金引起的纠纷

2013-01-16   来源:利辛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浏览:4590

 

近日,利辛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房屋交付定金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最终置业公司退还消费者定金10000元。
2012年12月25日,家住潘楼镇的消费者冯先生来到消费者协会反映称,其在利辛县城看中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并于12月17日交付了定金,并签定了购房定金合同。几天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想再购买该套房屋。请求县消协帮助调解,希望置业公司可以退回定金。
由于冯先生与置业公司之间签定的是定金合同,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该县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冯先生签订了定金合同,现在不想要房子,属于违约。但应冯先生的要求,工作人员于26日组织双方本着和谐友好的原则调解。
冯先生没有考虑成熟就草率签订定金合同,本身有过错。最终,置业公司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退还冯先生购房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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