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调查中发现,一些童装专卖店标注着“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请于三日内调换”等内容,此类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合适的商品,如遇质量问题,可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