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宣城市>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人物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2013-01-11   浏览:3806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