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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引纠纷 依法调解得解决

2013-01-07   来源:六安市消协   作者:六安市消协 朱伟   浏览:5718

 近日,消费者褚女士拨打12315电话咨询:1214到六安某商场以旧换新购置黄金项链,选购了一款项链,并补足了加工费,当师傅开始熔化加工自己原来金项链时,被服务员告知以旧换新购置的黄金不享受商场作出的促销承诺,即“1黄金优惠30元”。于是褚女士查看了店堂广告及柜台告示,发现不管是店外广告还是柜台告示上均未明示以旧换新购黄金不参加此项优惠活动,于是与商家理论起来,商家却辩称类似广告宣传是“商业惯例”。女士认为该商场的这种事前未明确、事后以“商业惯例”拒绝其参加优惠活动的行为,是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女士投诉到了“12315”中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商家促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家促销不得在促销期内随意变更促销内容;商家促销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家未依法明示促销内容,且在加工项链之前未事先告知。以“商业惯例”为由,实际是排除消费者的知情权。后经“12315”中心组织双方调解,商家按“促销承诺”给予优惠,双方达成和解。

 在此,提醒消费者,如遭遇商家促销侵权纠纷,应及时拨打工商部门设立的消费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看促销广告时要看清楚字眼上的细微差别,防止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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