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离休干部施老先生于2011年4月15日在休宁某电器经营部购买一台32寸某品牌液晶电视,2012年6月27日电脑板损坏维修,花费160元;10月21日显示屏损坏,免费换屏;12月10日显示屏再次损坏,找到商家协商要求调换未果,投诉至休宁县消费者协会海阳分会。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详细情况后,一方面向销售者了解相关情况,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售后维修;另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向施老先生解释国家“三包”的有关规定,液晶电视整机保修1年,显示屏属主要部件,保修3年。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所以,电脑版维修已不在保修期限内,显示屏还在保修期限内,按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才可以调换。
后经双方协商后决定,本次维修后,三个月内,本机任何部位损坏导致机子无法正常使用,由商家负责免费调换。
对于本次调解,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