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某和同伴匆匆赶到霍邱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据了解,消费者李某前天在霍邱县某家具卖场选定一套家具,价款共计7800元,并当场给付经营者预付款800元,约定十天天送货后结清余款。当天晚上消费者李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你不用买家具,我送你一套,你把那套家具给退了。”消费者李某第二天上午找到经营者,告诉其实际情况,要求退还预付款,经营者不予退还,双方产生矛盾冲突,并不断激化,直至肢体冲突,随后消费者就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首先平抚消费者情绪,并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刚发生过冲突,不便当面调解,县消协工作人员决定电话调解。通过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明确了“预付款”不是定金,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经过调解,经营者答应退还预付款,并向消费者道歉,而消费者也对自己的打人行为道歉,并承诺仍然购买部分家具,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预付款”和“定金”是不一样的。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第二、作用不同。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第三、效力不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可见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龚学 邓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