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4日下午6时左右,消费者潘某在其表弟李某家吃晚饭时,放在桌上的某品牌啤酒发生爆炸,致使消费者左眼巩膜裂伤,眼睑肿胀,鼻子擦伤,经过医院一个多月的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25550.5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私自协商未果,于2012年12月15日诉至我会,我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约谈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达成一致协议,该啤酒厂赔付消费者潘某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3500元,鉴于赔偿款数额较大,我会工作人员征得申、诉双方同意后,启动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由我区法院对所达成的协议效力予以确认,保障了消费者在2013年1月18日前拿到该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