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芜湖市严某于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后,胡某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对于零部件更换一事,经营者表示不曾更换,仅对价格收取确实存在较高的因素。我消协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服务存在问题,汽车修理厂最终接受了我消协的调解,主动及时退还了消费者8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汽车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在给消费者维修汽车过后,应当当面将更换下来的部件拿出来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