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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2年典型案例4

2012-12-25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757

汽车维修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芜湖市严某于2012512在芜湖县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导致汽车无法行驶。随即汽车被拉至芜湖县附近的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严某反映因为临时有事就将汽车放置在汽车放置在修理厂修理,等修理厂确定汽车故障及故障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后,打电话通知严某是否修理该汽车,事后双方确定了修理的费用后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了修理,修理后严某也付完了全款16570.002012530严某委托胡某去修理厂拿车。途中汽车又出现了故障,于是胡某拿至其他修理厂去查看,修理厂表示前次修理厂未对出现故障的零部件进行更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后,胡某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对于零部件更换一事,经营者表示不曾更换,仅对价格收取确实存在较高的因素。我消协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服务存在问题,汽车修理厂最终接受了我消协的调解,主动及时退还了消费者8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汽车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在给消费者维修汽车过后,应当当面将更换下来的部件拿出来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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