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敏赔偿维权案
【案例简介】
近日,家住芜湖县湾沚镇的崔先生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瓶生活良品补水保湿喷雾,回家给小孩使用过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现象,经仔细检查后,发现这两瓶喷雾已经过期。消费者崔先生与超市负责人交涉并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赔偿意见相持不下,诉至芜湖县消协请求予以帮助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崔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先后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所赔偿意见仍然互不相让,最后,于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化妆品过期造成使用者皮肤过敏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且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