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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2年典型案例3

2012-09-20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832

化妆品过敏赔偿维权案

案例简介

近日,家住芜湖县湾沚镇的崔先生来到县消协投诉,反映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瓶生活良品补水保湿喷雾,回家给小孩使用过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现象,经仔细检查后,发现这两瓶喷雾已经过期。消费者崔先生与超市负责人交涉并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赔偿意见相持不下,诉至芜湖县消协请求予以帮助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崔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先后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所赔偿意见仍然互不相让,最后,于20120618到消协再一次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争议双方对化妆品引起的过敏这一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的数额存在分歧。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崔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化妆品过期造成使用者皮肤过敏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且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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