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王女士来到灵璧县消协投诉,称其于7月8日参加了灵璧县某家居联盟的订货会,在此次订货会上王女士预订了某品牌的移门,也已经和商家谈好价格,约定在新房装修好之后安装,并交纳了500元的订货金,现在新房已装修完毕,找商家安装移门被告之此款移门目前无货,而厂家也已经停止生产此款移门。针对这种状况,商家提出让王女士重新选购其他款式移门,因无满意款式,王提出退款要求,但商家一再推托,不予退款。
接此投诉后,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此移门经销商负责人陈某取得联系,对王女士所陈述内容,陈某未提出异议,针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陈某表示限期退还订货款,此次投诉调解圆满结束。
另外,鉴于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类似问题,灵璧县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