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通”伤人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2-12-21 作者:张顺理 浏览:6092
2011年元月消费者齐某在宣城市区某超市购买“花仙子管道通”在使用的过程中,眼睛和脸部被炸伤。齐某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半个多月的治疗,因春节临近齐某只好回家休养。齐某被送医院治疗期间,多次和出售“花仙子管道通”的超市交涉,但超市一直将责任推给厂家,声称由厂家和消费者齐某直接洽谈有关赔偿事宜。厂家在交涉的过程中也是百般推诿, 2012年3月齐某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齐某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