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期限内收费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2年7月27日,消费者杜某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自己于2011年10月在凤阳县某通信公司办理了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包月50,送手机一部),2012年5月份手机出现死机现象,6月11号拿到客服中心维修,客服的鉴定结果是手机进液,经营者承诺可以为其维修,但消费者需要交280元的维修费。消费者称自己的手机又没被水浸泡过,怎么会进液呢,客服告诉他这与空气湿度大也有一定的关系。消费者认为空气湿度大都能导致手机进液,这手机的质量能说没问题吗?况且手机还没过三包期限呢,经营者就应该免费为其维修。但经营者拒不履行免费维修义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与结果】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当天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说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最后,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手机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愿意为其免费维修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免费维修的权利没有丧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免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