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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当摩托售 消协调解终得退

2012-12-17   来源:桐城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霍子瑞   浏览:2616

案例简介 

    2012126日,消费者张先生来我市消协投诉,称其于201210月份在我市某车行购买一辆价值4850元的摩托车,用旧电瓶车抵购车款1000元后,共支付购车款3850元,因享受“下乡补贴”650元,实际支付3200元。张先生骑行500公里后,在给车辆办理牌照时被车管所告知该车属助力车,即轻便摩托车。消费者得知情况后便到车行要求退车,车行因其提车时无异议,并已行驶500公里,不同意其退车要求,张先生遂投诉到市消协,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桐城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车行老板了解事情经过,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遂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初步调解,车行同意退车,但在过户问题上又产生分歧,张先生的要求是将车辆行驶证立即过户给车行老板,过户费用由车行支付,车行老板要求将车辆行驶证交给车行,等下次有人购买后再过户,可以减少一次过户费,双方为此互不相让。消协工作人员再次进行调解,并向车行老板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当之处。最终,车行老板同意退车款3200元,立即过户车辆,过户费由自己支付。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误导了消费者。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出售商品一定要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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