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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霸王条款”点评一: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

2012-12-17   来源:六安市消协   作者:六安市消协   浏览:6442

汽车销售“霸王条款”:

1、“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者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2、“车到后卖方第一时间通知买方,买方需在接到卖方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车,无故不提车,卖方有权另行处理,若不提,卖方有权先进行销售,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退还;若卖方在承诺的交车日期内无法按时交车,卖方将按照买方缴纳定金的千分之四予以赔偿”。

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词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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