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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快递服务投诉调解

2012-12-17   来源:雨山区消协   作者:陆贞报   浏览:2349

一、快递投诉
随着快递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快递投诉急速增加,主要反映的问题是快件丢失、短少、损毁等。
今年5月,消费者陈某,通过快递将1600元的西红柿种子从A市发货至我市某客户,结果种子被寄丢了,陈某提出赔偿,快递公司答复称,陈某在填写快递单据时,没有勾画保价费一栏,也没有交保价费,所以快递公司只按照行业内部的规定,最多赔偿陈某快递费的3倍120元。后经消协调解获赔偿400元。
今年6月13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一台3000笔记本电脑到B市,快递费35元,6月15日货到,打开邮件却发现,笔记本电脑变成了石头。由于消费者未保价,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的5倍赔偿175元,消费者难以接受,随后向消协投诉。后经消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1000元。
今年9月5日,消费者许女士投诉,称其在外地市的儿子在某快递公司快递了20袋食品给她,而许女士在签单上签好字将货拿到家后,打开发现短少了6袋,当即电话联系快递公司经理反映情况并请求解决。该经理接电话后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无奈消费者许女士只得投诉消协求助解决。经多方调解许女士获260元
二、快递投诉产生的焦点
在调解该类投诉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消费者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则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赔偿即:“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一赔偿标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成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难点。
三、快递投诉形成的原因及调解依据
该类投诉纠纷中,快递公司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在快递物品不能安全送达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赔偿消费者。二是快递公司从格式合同方式,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四、几点思考
快递类服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服务,一种是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对保价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寄件人在正常资费外,另对选择保价服务的按照保价金额的2%——5%不等计收保价费。两种服务因收费标准不同,在日后产生消费纠纷时赔付标准也不同。保价的按相应保价金额赔偿,不保价的只按照不超过快递费用3倍赔偿。
一是快递公司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物品在快递中丢失的规定予以赔偿,最多不超过所收资费的3倍。此赔偿规定不合理,显失公平。因为快递公司的快件投递业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营的,其快递资费标准远高于《邮政法》涵盖的物品邮寄资费标准的。建议应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邮政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赔偿标准。
二是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当消费者缴纳快递费后,就有权接受安全、准确的快递服务,而快递公司收取快递费后,有为将消费者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和责任,快递公司不能以限制最高赔偿额的方式来减轻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快递发货单背面顾客须知中设置最高赔偿额的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是需要设置保价服务项目,尤待商讨   ,且快递公司现行保价昂贵(2%-5%),消费者难以承受。
四是快递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减少甚至于杜绝货物在快递中的丢失、短少、损毁等现象发生,全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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