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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消协点评2012年典型消费投诉案例(2)

2012-12-16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385

 

无为县消协点评2012年典型消费投诉案例(2) 
 
农资种子消费纠纷案 
 
消费者丁某于2012年3月下旬在某农资经营户处购买了880 kg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预计用于播种170亩。播种80亩后发现出苗率不高,且部分苗出现死亡,打开种子包装袋后,袋内有大量贮粮害虫,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
县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及时与种子经销商取得联系,会同农业部门到现场进行察看,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场建议经销商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种子用于播种,消费者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并委托无为县农业委员会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样鉴定,经庐江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2148号),确定抽检样品为不合格(具体为发芽率不达标和水分超标两项)。鉴于消费者购买种子时间较长,经销商认为是农户保管种子方法不当造成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但又无法证明责任在消费者,同时种子质量问题虽虽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但经销商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种子,消费者也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2000元,并免去购种款4550元。
 
电视机质量消费纠纷案 
2011年9月,消费者胡先生在无为县某电器销售公司以5190元的价格购买了液晶电视一台。2011年11月和2012年7月,该电视两次出现死机现象。胡先生找到商家并联系维修人员修理。2012年8月份电视再次出现同样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但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
县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经调查,消费者保留的购货发票和两次修理记录,并出具了维修单位的证明材料,事实清楚,所述情况属实。鉴于该品牌电视生产厂家已经停止生产了该型号的电视,经协商,消费者和电器销售公司均同意更换一台该品牌的另一型号液晶电视新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包修包换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例,我会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了处理,要求经营者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视机进行了调换。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解决不了的要向消协投诉,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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