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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银元丢失 支持起诉获赔

2012-12-10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梁岩 陈乐   浏览:4065

童某在滁州市定远县某快递公司快递11块银元去上海,但中途丢失,消费者索赔8000元的赔偿遭到拒绝。便向该县消协投诉,工作人员找到快递公司负责人穆某协调,穆某辩称快递是在上海丢失的,他们只是滁州分公司的加盟商,不负责赔偿责任,应由该快递的上海分公司承担责任,消协要求穆某找快递总公司协调此事,总公司只同意按快递单上约定未保价商品的5倍快递费赔偿,消协认为,不管消费者保价与否,都应该享有“安全权”,遂果断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县工商、消协进行了旁听,经审理,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童某1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快递丢失纠纷案件。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未保价且无法举证银元价值。根据邮政法关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赔偿及被诉方公司内部关于物品丢失最高赔偿1000元的规定,最终,以1000元的赔偿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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