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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2012-12-07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王右正   浏览:3812

 

典型案例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近日,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宗消费者混淆了 “定金”与“订金”的消费纠纷案件。

据消费者反映,1023在怀远某家电专卖店支付200元订购了某品牌电冰箱,双方约定一个星期内交货。直至1031,经销商仍未能交货,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要求经销商双倍返还预交的200元,遭拒。接到投诉后,怀远县消协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的交款凭据上显示他预交给经销商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向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明确指出其提出的双倍返还“订金”的要求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消费者最终接受了经销商退还订金200元并赔礼道歉的解决方式。

点评:在本宗消费纠纷中,为什么消费者无权要求经销商双倍返还“订金”呢?事实上,“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及法律效力截然不同。“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至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上注明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至于“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它不具有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定金”,那么消费者违约则商家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商家违约则必须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商家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为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需要事前交给商家一定数额的金钱,一定要与商家约定清楚所缴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事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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