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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单上签名 消费者“被消费”

2012-12-06   作者:汪玲   浏览:3198

 空白单上签名  消费者“被消费”  

 

消费者陈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洗好后服务员向其推荐敲背项目,陈某想平时工作挺忙,也没有什么时间放松,敲敲背也好,于是就同意了,服务员将其领进包厢,并拿出一张空白的单子让其签字,说是为了统计方便,消费者也就没有怀疑的签字了,但是结账时陈某惊讶地发现多了一项费用,原来陈某签字的空白单据上竟然填了“包厢费30元”,陈某很是气愤,有什么费用你们明说啊,何况30块钱也不是付不起,怎么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收取呢?坚决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双方发生争执,于是陈某就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金安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联系了洗浴中心的人员,想要了解情况,但是对方人员支支吾吾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最后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洗浴中心同意消费者签字的单据作废,陈某不用支付这笔莫名其妙的包厢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付钱接受服务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该洗浴中心人员的做法实在让人费解,直接告知消费者有包厢费不就好了,为什么要消费者在空白单子上签字然后补上“包厢费”呢?本应可以是合理的事情,现在就成欺诈行为了,难道是怕消费者知道有“包厢费”就不消费了吗?这又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益置于何地呢?在此金安区消费者协会希望广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明码标价,另外消费者应于消费后再签单,在结账时一定要核对账单,不然就让一些不法商家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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