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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卡挂失止付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012-07-27   浏览:2693

 

 
预付式消费卡挂失止付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约定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它已逐渐成为现代服务业中通用的消费模式。但这一消费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纠纷和不确定因素。下面我们就从日常消费维权中,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遇到购买的消费卡遗失或者被盗,困扰消费者挂失止付的问题谈谈一点体会。
一、拒绝预付式消费卡挂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态度,有违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买卖公平,为民服务,对消费者负责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消费者选择购买某种消费卡,首先为经营者提供了获取合法利润的机会,同时更是对售卡企业的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认同和信任,经营者理应珍惜这种信任,在确保提供货真价实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还应针对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主动建立相配套的消费卡挂失机制,努力使因消费卡丢失可能造成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降低到最低。事实上,建立一套消费卡挂失机制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并不是无法做到的事情,可经营者为什么不去做呢?真正的原因在于消费卡无论丢失、损毁,还是被盗,也无论是被他人非法使用,还是再无下落,最终受损失的只是消费者而不是经营者,因为预付款早已进其囊中,不存在后顾之忧。所以,也就不愿意付出成本建立挂失机制。说到底,经营者只考虑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对消费尽职尽责。这是有违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一种表现。试问:假如消费者丢失消费卡,经营者也同样存在损失,那么,还会拒绝挂失吗?何况在实际维权调解过程中,消费者还主动提出愿意承担挂失止付时,由此造成给经营者增加成本的损失。
二、预付式消费卡属于一种预收款服务,消费者拥有与消费卡面额等值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卡相当于经营者开出的预收交易款凭证,这类卡大都小巧光滑,便于随身携带和保管,但也易于滑落丢失。所以,少数人不慎丢失消费卡(或被盗)是在所难免的。经营者在推行这一消费方式时应当预见到这一点,并建立相应的挂失补救措施和机制,以确保消费者获得应当得到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有事实证据能够证实消费者确实丢失了作为预付款凭证的消费卡,经营者就应当还以消费者对消费卡中货币数额等值商品或服务的拥有权。
三、拒绝挂失预付式消费卡是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交易原则的涉嫌违规行为
预付式消费卡是一种指定消费场所的消费凭证。消费卡的使用无疑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但更多的是经营者同时获得了预收交易费且能无息使用、固定客源、抢占市场、销售商品、获取利润的实惠和权利。经营者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针对不可避免的消费卡丢失现象建立挂失补救机制,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经营者却拒绝对消费卡挂失,或事先作出“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款、遗失不补”等声明,为自己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使消费者付款后应当得到的商品或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存在五方面风险:
一是利用企业自身品牌、规模、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以及消费卡的发售尚无专门监管法规这一对消费者不利的现状,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则发售消费卡,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承担风险购卡。
二是经营者获得优越的权利而不承担应尽的义务,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使得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
三是消费者接受自担风险的约定不是真实自愿,而是无可奈何。
四是经营者变更后合约履行难。
五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缺乏证据举证难。
上述五个方面足以构成对消费者明显的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经营者拒绝挂失消费卡的行为应视为涉嫌违规。
四、经营者拒绝挂失预付式消费卡的声明属无效格式合同
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后,作为预付式消费行为方式,即与经营者形成预收款服务和指定场所消费的契约关系,其中有关拒绝挂失的声明或卡面标注的“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款”、“遗失不补”等内容相当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条款,应视为消费者已认同和接受,通常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因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是经营者利用强势地位而使得消费者无奈接受的,从法律的角度衡量,这样的合同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遭遇经营者拒绝挂失消费卡产生重大损失时,对经营者的不合理声明和规定可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五、提高消费者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意识,丰富消费维权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谨慎消费
由于一些经营者信誉度差、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监管体系未建立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存在诸多消费风险。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购买前,应多看多选。充分了解各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二、在购买时,应仔细了解相关细节规定。在消费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三、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适度消费。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每次充值金额也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四、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应妥善保管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在每次使用以后,要及时核对消费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五、要及时有效维权。发现经营者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应及时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进行申诉维权。
六、建议尽快立法,对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进行规范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作为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消费交易方式的一种进步,对活跃消费市场,促进消费,加快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积极意义。但毕竟是一个新型模式,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日渐凸显出来,增加了消费争议和矛盾的产生,影响了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及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
从预付式消费的日渐兴盛来看,预付式消费带有自身的合理性和优点,多数消费者也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方便大于困扰的新型消费形式。因而,应当引导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限制预付式消费的不合理因素,提高预付式消费的安全性,应正视目前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天平上,无论是基于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还是为了维持社会正义,立法中必须关注消费者的利益,要在满足消费者取得物美价廉商品和服务期待的同时,努力减少消费者遇到的各种困扰。
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卡的发售、使用、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相应的监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尽快结束目前消费卡发售使用的无序状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真正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和谐双赢。
                        
      广德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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