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市民张先生来市消协投诉称今年6月17日在阜阳某商场购买一个电动剃须刀,回去使用时发现此电动剃须刀不能充电,到商场交涉,商场不予承认此剃须刀在那里购买,原来购买的与发票的剃须刀的型号不一致。发票上的是fs117,而物品的是fs812。明明是在商场买的东西,结果怎么会变成这样?消费者觉得很是气愤。
市消协接到投诉以后,仔细询问了消费者,并进行了调查。原来剃须刀是属于柜台商品,购买的流程是消费者拿着售货员开具的发票去付款,然后直接从售货员手里拿商品。所以问题不可能出在消费者那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一度想放弃,认为价格只几十元的商品不值得。但是经过市消协多次协调,商家最终给消费者的商品做退货处理并真诚的道歉。最后,消费者还特意给市消协打来了感谢电话。在这里想提醒各位市民,物品无关大小,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拿起自己的维权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