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具订购经济行为过程中,没有一个严格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当家具制做完成交付时,往往会出现颜色差异、尺寸差异、式样差异等一系列纠纷,如果消费者留有充分的证据,会给事后维权造成一定的难度,会使消费维权苦不堪言。
3月份,家住望峰岗地区的吴女士,来到消协,情绪激动地反映她在一专卖店订购了一组衣柜,价值5800元,当时交付5000元货款,剩余800元,约定上门安装时交付剩余货款800元。5个月后,商家上门安装,吴女士发现几个问题一是衣柜的高度尺寸与定制的尺寸不一致,设计标准是2米,衣柜实际高度只有1.82米;二是衣柜的门与衣柜不合缝,上下门闪出一条一厘米的缝,三是晾衣架高度未达到实际设计的高度,造成挂大人衣服不够长,挂小孩衣服又太高,吴女士多次打电话要求维修,但商家一直不予理会,要求消协调解,诉求是退款或能正常使用。
3月14日,谢家集区消协找到该专卖店店主陈某调查了解具体情况,陈某自知理亏,同意把衣柜门重新制作,需花去2500元,把晾衣架高度调整到吴女士满意的高度,待安装后,吴女士支付剩余的800元余额货款,在把陈某的想法告知吴女士时,吴女士不予认可。
争议原因:吴女士认为,柜门做坏的后果应由商家承担,衣柜高度不够造成衣柜的大小缩水,不愿支付余款800元,陈某认为家具的高度符合吴女士的订购标准。
就争议的焦点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我们调取了该店的电脑设计图,并现场测量吴女士家的衣柜,其结果和吴女士所表述的一样,确实不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或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过消协人员的多次作陈某的耐心细致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陈某终于按照吴女士的要求,重新制作柜门进行安装,调整晾衣架高度,并免收了800元余款。
本案中,由于陈某的过错和失误,自己损失了2500元重新定做衣柜门,又损失了800元货款,吴女士所订购的衣柜未能达到设计的标准,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也是合理的。事后,吴女士打电话到消协,表示非常感谢消协同志的努力调解,解除自己的烦恼。
淮南谢家集消费者协会
二O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