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池州市>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石台县消费者协会对我县家居建材行业的霸王条款及质量安全的点评

2012-11-20   作者: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461

      当下正是家居装修的旺季,县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调查、监督职能,经过对家居建材市场的摸底调查及近年来消费者对家居建材方面投诉的集中问题的分析,对于家居建材行业做出以下点评:

一、定制家具全额付款
有些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在定制家具时应全额付款。
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主合同的部分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定制家具全额付款”的规定对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家具建材售出概不退货
有些经销商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货物出门,概不退货”的规定。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货物出物出门,概不负责"的规定免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经营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 
三、价高未必质优
经过对家居建材市场的摸底调查,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价高质优”的心理玩起价格战。
 消协点评:经调查大部分消费者都比较看好价格高的家居建材用品,认为价格高,质量也会一样更好,更有保证,这样消费者往往会用比较高的价格买到劣质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家居建材的安全性
 大部分家居建材都存在安全隐患,含有甲醛、笨、氡等其他有害物质,严重危害到人体健康。也有部分家居用品在设计、制造上存在缺陷,给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埋下安全隐患。
消协点评: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石台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居建材时,除了上述内容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认真签订购买合同,对产品质量、环保要求、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三包”规定等重要条款要详细填写;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进行确认;2、购买合同签订以后,一定要加盖合同专用章;3、要经销商开具发票,并妥善保存购买家具的合同和发票;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上